近日,廣西梧州市發布一宗建筑用砂巖礦出讓公告,其開采利用建筑用砂巖礦資源量為2968.73萬立方米(7510.89萬噸),可綜合回收利用中風化回填骨料用砂巖資源量為182.39萬立方米(461.45萬噸)。起始價9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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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梧采告字〔2021〕4號)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桂自然資規[2019]1號)文件有關規定,受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委托,組織實施“梧州市萬秀區龍湖鎮旺步村大石山建筑用砂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的具體工作。
一、出讓人
名稱:梧州市自然資源局
場所:梧州市長洲區銀湖南路2號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梧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梧州市紅嶺大廈
三、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礦山名稱:梧州市萬秀區龍湖鎮旺步村大石山建筑用砂巖礦
開采礦種:建筑用砂巖
地理位置:梧州市萬秀區東南側約160°方向約10 km處
面積:0.458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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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儲量:本次可開采利用建筑用砂巖礦資源量為2968.73萬立方米(7510.89萬噸),可綜合回收利用中風化回填骨料用砂巖資源量為182.39萬立方米(461.45萬噸)
開采標高:333.1米至 85米
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新立礦山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按開發利用與保護總體方案要求進行工作。
擬出讓年限:20年
起始價:9800萬元
四、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二)自然人申請的,必須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預先核準登記;(三)除已在梧州市萬秀區注冊設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外,申請人在提交報名申請表時,均須約定競買成功后在梧州市萬秀區注冊設立全資子公司(企業),?并以全資子公司(企業)?名義鑒訂《釆礦出讓合同》及開發建設。(四)不接受企業聯合報名,不接受登記采礦權需要軍事部門出具調查意見的企業競買。(五)競買人需出具銀行的不可撤銷履約保函。(六)本次出讓非凈礦出讓,為確保采礦權出讓后盡快實現開采,競買人報名時需提供不少于本次出讓礦區范圍內總面積30%的土地租賃協議(或合同);提供的土地租賃協議(或合同)應有當地村委蓋章(或出具地村委相關證明材料),或林業部門出具林權證證明材料;競買人對提供的租地協議(或合同)真實性負責。(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活動:1.近三年以來,在自然資源部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被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名單且未移出的礦業權人;2.曾在礦業權出讓活動中未按約定簽訂或履行《掛牌成交確認書》、《采礦權出讓合同》的;曾因不履行相應義務被廣西區內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的;3.被列入其他部門違法名錄、黑名單、嚴重失信企業名錄的;4.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2021年03月31日—2021年04月15日
地點:梧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梧州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聯系人:鄧小姐 李小姐聯系電話:0774-6029255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2021年03月31日—2021年04月12日
申請報名方式:一、本次掛牌出讓不接受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口頭競買申請。二、報名地點為梧州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三、競買資格確認:符合報名條件,在本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限內提出競買申請,并領取競買資格確認書。申請人取得競買資格后方能參加競買。四、報價只接受競買人現場書面報價,不接受其他方式如電話、郵寄、電子郵件、口頭等的報價。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一、報名需持競買申請書、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驗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與不少于本次出讓礦區范圍內總面積30%的土地租賃協議(或合同)、銀行保函等資料辦理報名手續。二、競買履約保函: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桂自然資規〔2020〕1號)的要求,競買人報名時需提供在梧州市城區有網點的銀行出具一定額度的不可撤銷履約保函。1.不可撤銷履約保函金額:9800萬元;2.競買人提供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履約保函內容包括:(1)金額:9800萬元;(2)期限:6個月;(3)競得人需在公告約定的時間內繳納出讓收益金并簽訂合同;若未能按出讓公告履行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銀行代競得人按不可撤銷履約保函的額度履行違約經濟責任。在掛牌交易結束以后,若競得人以所交付擔保銀行的不可撤銷履約保函保證金抵作采礦權出讓收益金的,擔保銀行根據保函受益人出具的繳款支付通知書,在收到返還不可撤銷履約保函當天,由擔保銀行把履約保函保證金直接支付給保函受益人指定收款帳戶。未競得人的不可撤銷履約保函于3個工作日內返還。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一、采用掛牌方式出讓,本次掛牌不設底價,以報價最高且不低于起始價者為競得人。二、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按照價高者確定競得人;競買人在掛牌期限內填報報價單報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確認有效報價后,更新掛牌價。掛牌期限屆滿,不低于掛牌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人報價或報價低于起始價的,不成交。在掛牌期限屆滿競買人要求繼續報價的,則轉入現場競價(如競買人不到場則視為自動放棄),即通過現場競價方式確定競得人。
八、風險提示
(一)競得人因礦區所在地的土地、林地等權益問題與當地村、小組及村民無法達成協議而導致礦山無法按期建設和生產,屬競得人自身原因導致,并自愿承擔因無法履行本公告“七、特別約定”的事項而導致的違約責任,自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風險和損失。(二)采礦權投資存有不可預計的風險,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采礦的權利,掛牌出讓文件所表述的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資源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距,對此,出讓人、掛牌人均不承擔責任。競買人參加競買并提交申請,即視為競買人對采礦權現狀和出讓文件已完全認可并自愿承擔所有風險,競得人不得以技術資料中數據不全或其他原因為由,向自然資源等部門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三)辦理采礦權登記的前置審批及開采所需的要件,如生態、水利、林業、應急等部門法律法規政策特殊要求編制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礦山安全設施設計、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報告,競買人應充分了解,慎重決策,風險自擔。(四)競得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后自動成為采礦權人。因法律法規修改或國家、自治區、市有關產業、環保等政策調整而導致采礦權人不能正常采礦的,按有關補償政策執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等造成礦山損失的,由采礦權人自行承擔損失。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壓覆礦區范圍或關閉礦山的,采礦權人必須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范圍或關閉礦山,相關補償費用按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執行,或按照采礦權人與建設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執行,出讓人及發證機關不負責協調。(五)本采礦權屬非“凈礦”出讓,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內的土地、山林、道路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果、竹、木、墳墓、管線等)以及交通、電力、水利等生產生活設施的使用和補償由競得人自行與權屬所有者或使用者協商解決,所發生的費用由競得人承擔,自行理順與周邊村民、工礦企業的關系。(六)本次公開掛牌出讓的采礦權成交金額為采礦權收益,不包含其他應繳納的相關費用。辦理林業、工商、生態、水利、公安、應急、交通等有關部門相關證照及所需的各項資料,其收取的行政、事業、服務性收費以及經營中發生的一切稅費均由競得人自行負擔。(七)該采礦權到期或出讓資源開采完后是否繼續設置,由審批發證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另行決定。(八)出讓人不統一安排現場踏勘,競買申請人自行實地勘察。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競買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掛牌文件及掛牌出讓須知,競買申請書一經提交,即認為申請人對掛牌文件和采礦權現狀無異議。對掛牌文件和采礦權現狀有異議的,應在公告期間以書面形式向梧州市自然資源局提出。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一)競得人有下列違反《礦業權交易規則》、《廣西壯族自治區礦業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情形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由提供保函的銀行按保函金額代為支付違約金:1.不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2.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的;3.不按掛牌公告規定提供有關文件材料,或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隱瞞事實,引起交易糾紛的;4.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手段競得的;5.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沒收競買履約保證金的其他行為。(二)競得人必須自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采礦權新立登記所需的材料要件,并按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競得人有以下情形時,視為根本性違約,已繳納出讓收益不予退還,梧州市自然資源局有權單方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并對標的物重新組織出讓:1.競得人自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8個月內未提交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的。2.競得人自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8個月內已提交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但因申請材料不符合登記要求被登記機關退件,再次提交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時已超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8個月的。(三)競得人逾期不按繳款通知書規定時限內足額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金的視為自動放棄標的物,梧州市自然資源局有權對標的物再次組織出讓,由擔保人代競得人履行違約經濟責任。(四)競得人不遵守本公告“七、特別約定”中任何一項內容的,出讓人有權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收回出讓標的物,并重新組織出讓活動,已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不予退還。已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公告廢止。(五)競得人亂采濫挖或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礦區采礦的、超越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以及其他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讓人有權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回收出讓標的物、不予退還已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金,并重新依法依規組織出讓活動;有關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六)競得人因違反安全、環保等法律法規導致礦山被關閉的,已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金不退還。
十一、其他內容
一、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方式:一次性繳納,不接受分期繳納。本次公開掛牌出讓一經確定成交,立即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按有關規定繳納交易服務費,成交結果在梧州市自然資源局、梧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門戶網站進行信息公示。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在成交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向競得人發出繳款通知書,競得人收到繳款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金,在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金后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本次采礦權出讓所收取的出讓金額為礦區范圍出讓年限內所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出讓收益金,采礦權出讓收益金不包括下列費用:1.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土地復墾費,環境、林業、應急、水利等部門規定的相關收費、保證金、基金等費用及其他應交國家規定相關稅費。2.礦山用地、用林費用等。二、特別約定。(1)自采礦許可證頒發之日起,在2年內逾期未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無正當理由停工或者停產連續滿2年的。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梧州市自然資源局有權注銷其采礦許可證。(2)競得人須與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及指定銀行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基金管理“三方”協議》、《土地復墾資金提取和使用監管協議》,并認真履行協議中的相關義務。(3)因礦山開采會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競得人(采礦權人)須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共計人民幣4000萬元,分8年(期)支付,每年(期)支付人民幣500萬元;每期繳款時間按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使用可適當向資源所在地傾斜。(4)為支持梧州市地質災害治理、扶貧、城市建設等公益事業發展,競得人(采礦權人)在礦山正常開采年限內需每年支持100萬元資金用于梧州市地質災害治理、扶貧、城市建設等公益事業;具體支持的公益項目由出讓人印發相關通知確定,競得人收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完成轉賬工作。三、其他要求。(1)為支持梧州地區經濟建設,延長產業鏈,增加礦產品附加值,競得人必須就地建設骨料生產線、機制砂生產線,開采的原礦石就地深加工為建筑用骨料、機制砂等礦成品后銷售;礦成品優先在梧州市轄區范圍內銷售,保障梧州市轄城區工程建設和新型建材園區的原材料供應的前提下,方可對外售。(2)礦山生產加工區必須修建環保型鋼架結構全封閉選礦、破碎廠房,使整個選礦、破碎篩分等加工生產線布置在采用鋼結構全封閉室內,安裝自動化先進水洗碎石設備、廢氣收集裝置和除塵設施,建成各項排放達標的先進碎石生產線,打造成為砂石露天開采、生態保護和綠色礦山的標桿。(3)礦山必須嚴格執行“邊開采、邊治理、邊修復”主體責任,并在生產期間接受礦山生態修復階段性驗收,未通過驗收的,出讓人有權要求進行生態修復整治,對拒不整治或整治驗收不達標的,出讓人有權要求礦山停產整頓,并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異常名錄。(4)礦山生產、運輸不得影響當地村民生產生活,競得人需修建經硬化的專用運輸道路,專用運輸道路應符合綠色礦山建設的要求,確保礦山產品外運符合環保、交通、應急等有關要求;道路建設用地、工程建設費用等由競得人自行解決,競得人應自行評估投資費用。(5)競得人必須按照國家、自治區、市關于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必須編制《綠色礦山建設方案》報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審核,并按批準的方案建設和開采。礦山自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起2年內必須完成綠色礦山標準化建設,并通過驗收。(6)競得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后,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后方可按照批準開發利用方案開采,并遵循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土地復墾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
本公告在梧州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梧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梧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03月03日
具體詳情請查看政府官網http://www.wzggzy.cn/gxwzzbw/infodetail/?infoid=4530b06c-2da1-4221-802e-b2803b33d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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